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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游雅絜為KPMG安侯建業稅務服務組會計師、林倚聰為金融業稅務發展小組 台北市公車 協理】

全球經貿跨境交易往來日益頻繁,部分大型跨國企業透過身分轉換或交易契約等法律形式安排,運用各國間資訊不對稱之條件,進行積極避稅行為,引發世界各國政府重視。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OECD)為遏止跨國企業規避全球納稅情形,於2015年10月發表15項跨國企業「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簡稱BEPS)之行動計畫,各國政府開始逐步進行稅制改革並聯手積極合作以正面迎戰相關避稅活動,全球反避稅時代正式來臨。

伴隨全球反避稅的氛圍下,我國於今年7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受控外國公司(簡稱CFC)及實質管理處所(簡稱PEM),配合現行已施行之移轉訂價、反資本弱化制度,顯示我國政府與國際接軌,積極完善國內法令規範之決心,故可想而知,未來企業在從事跨國營運活動或進行營運模式調整時,將面臨更嚴峻之稅務環境。

反避稅條款修法通過後,為利法令有效執行,各國稅務主管機關「資訊」掌握益形重要,提升稅務透明度掌握「資訊」之利器,當屬自動資訊交換(簡稱AEOI)機制,但要如何交換,共同申報準則(簡稱CRS)因應而生。CRS是由OECD所發展,目的係讓全球稅務資訊交換具有一致性之標準,其主要係參考美國FATCA法案及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簡稱IGA)之相關規定所制訂。

在CRS規範下,各國政府立法要求金融機構須執行盡職調查及申報房貸轉貸條件,其範圍與涉及層面相當廣泛,對金融機構而言,包含內部控制、法令遵循及業務發展等等皆應全面檢視調整。

各國政府欲遵循CRS進行資訊交換,首先必須簽署多邊稅務行政公約,並在公約規範下,進一步簽署主管機關協定以進行資訊交換,截至2016年6月為止,已有101個租稅管轄區承諾遵循,將使各租稅管轄區掌握其稅務居民之海外金融帳戶資訊,包含帳戶之餘額及相關所得等。

在未來科技進步,輔以先進數據分析工具處 台南關鍵字排名 理下,預期稅務主管機關之稽徵手法將更進化,目前我國雖尚未簽署CRS,惟我國政府目前已著手進行研究相關規定,以避免於國際間被視為避稅黑名單國家。

我國產業結構以外銷為主,加上過往政府對於台商對大陸之投資政策規定使然,許多台灣廠商以境外國家作為投資大陸之控股公司或進行接單轉單,而將利潤留存於境外公司,本次我國CFC及PEM之立法,將直接造成影響,加上近年來,世界各國之稅捐機關,加強資訊揭露及查核力度,我國未來若加入CRS行列,國稅局對於資金來源將更有效掌握,故建議讀者應對相關議題有更全面的瞭解,儘早審慎評估自身稅務風險,進一步思考全球營運布局及資產配置,進而做出最佳策略。

(本文作者游雅絜為KPMG安侯建業稅務服務組會計師、林倚聰為金融業稅務發展小組協理)FD6AC99F1ECC31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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